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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
2010-10-07 21:48:07 来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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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1999年11月26日予高法发(1999)49号 各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人民法院,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: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经研究,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罪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以及“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”、“情节严重”的具体标准如下: 一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“数额较大,进行营利活动的”,或者“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”,以挪用公款二万元为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,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为“数额巨大”的起点。 二、“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的”以挪用公款八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。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,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,进行非法活动“情节严重”的情形之一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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